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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检察院多措并举促进矛盾化解
时间:2012-10-18  作者:袁凌翔  新闻来源: 【字号: | |
             潢川县检察院多措并举促进矛盾化解

   当前,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会更多的融入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近年来,潢川县检察院公诉部门调整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公诉职能与矛盾化解的关系,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矛盾化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升执法质量,尽量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该院公诉部门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化解矛盾的关系,从规范内部执法入手,努力做好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一)辩证对待矛盾化解,树立正确地执法理念。我院公诉部门认真开展矛盾化解理念教育。一方面要求干警正确认识社会矛盾“防”和“救”的辩证关系,把做好社会矛盾的预防做为首要任务。另一方面妥善处理严格执法和矛盾化解的关系,绝不能为了化解眼前社会矛盾而忽视严格执法,牺牲法律的尊严。
  (二)细化办案规范,避免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矛盾。公诉部门细化办案规范,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一是规范案件受理,避免办关系案、人情案。二是规范案件审查起诉。承办人及时掌握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三是规范出庭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要避免使用容易引发、激化双方矛盾的语句。四是规范案件备案审查。认真按执行市院《公诉部门办理请示案件的规定》,将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案件列入请示范围。
  (三)五项考核标准,提高公诉干警矛盾化解能力。为了适应矛盾化解工作的现实需要,我院公诉部门出台“五项标准”考核公诉干警。标准一:能否正确审查案件。注重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标准二:能否把握政策和民意。把握案件特点和多种矛盾的不同特点。标准三:能否做好释理说法。标准四:能否灵活应对诉求。对当事人的诉求要做到心中有数。标准五: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办案不公,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找准切入点,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分化上访案件。我院公诉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分解矛盾或将其分解到公安、法院解决。如办理的贾某故意伤害案,经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函,听取案发现场目击村民的意见,做好被害人家属的解释工作,最终被害人家属接受了不予追诉贾某哥哥的决定。
  (二)贯彻宽缓刑事政策,融解社会矛盾。我院公诉部门运用宽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和谐。如我院公诉部门办理的许某故意伤害案,如果对许某判刑,将会留下更大的隐患。我院公诉部门没有简单办案,一诉了之,而是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许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对该案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隐性矛盾。从案件办理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县三环路城关段路面改造完成后,由于设施不完善,沿路单位的车辆频发交通事故。该院公诉部门向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后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会同路政部门就该路段的交通信号设施、道路防滑、防抢道、窜道等进行了处置,大大降低交通事故。
  三、创新工作方法,构建矛盾化解长效机制
  (一)实行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对近两年办理的600多起起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如杨某、顾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该案不属于公诉案件。进行风险预警,将本案定为一级风险,并制定化解矛盾方案,及时上报。公诉部门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息诉罢访。
  (二)推行答理说疑机制,在办案中消化社会矛盾纠纷。2010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所办理的不起诉、不抗诉案件50件,全部进行了答疑说理,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准确率和息诉率均为100%。
  (三)建立检调对接、社会救助等联动机制,形成矛盾化解网络。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如刘某故意伤害一案:我院通过案后救助的途径对受害人彭某申请困难救助15000元钱。方当事人息诉罢访,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四)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案件回访机制,稳固社会矛盾化解成果。我院公诉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和案件回访机制,配合监所部门、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等实际困难,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