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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3-07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17日,商城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7条干货措施,助力民企复工复产。



1. 

依法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办理工作 


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及时提前介入。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从快办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


2. 

慎重采取涉案财产处置措施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在对企业、企业人员、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以轻缓、宽和为主,慎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3. 

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予以说明,并可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经核实确属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


4. 

坚决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从严惩处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生产、销售伪劣防控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材料的犯罪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物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高利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旗帜鲜明地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5. 

畅通企业控告申诉绿色通道 


对从事防疫相关工作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受到侵害的控告,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涉企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依法优先快速办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6. 

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醒 


对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相关民营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支持。


7. 

改进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方式方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办理,尽可能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开展提前介入、进行讯问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实行电子卷宗移送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来源:商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