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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院监所检察部门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做好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
时间:2010-06-09  作者:  新闻来源:信阳检察 【字号: | |
  为预防、减少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淮滨县院监所检察部门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做好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罪犯无脱管、无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发生。其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与县综治办的联系。在县综治办的指导下,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无缝衔接进行监督,并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了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罪犯的情况,及时协商解决重大事项。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每周一次深入乡镇、街道司法所检查、了解情况,摸清底数。针对社区矫正罪犯来源不同、罪犯的户口和居住地不相一致和缺少具体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等困难,该院监所部门充分利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专项行动这一机遇,通过对法院、公安、监管场所和司法等部门掌握的五种罪犯数据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了五种罪犯的基本情况,为全面开展监督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是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在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针对被矫正人员档案交接不规范等问题,积极配合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集中地交接人员和档案,使交接人员、档案、公安、矫正人员四见面,有效解决了因交接不当导致脱管、漏管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保障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在对该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时,发现罪犯王显亮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2月份,王显亮以承包集体鱼塘为名,不让群众抽水,殴打群众,造成群众上访。针对上述情况,该院认为罪犯王显亮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淮滨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裁定对王显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并多次做好来访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了事态的恶化。

   四是定期对五种罪犯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中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法,每年开展二次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重点检查是否出现脱管、漏管,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抽查个别社区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矫正情况,从而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教育宣传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