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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说理”让两名嫌疑人心服口服
时间:2010-06-09  作者:扶德利 郑建国  新闻来源:信阳检察 【字号: | |
   刘某是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王某是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两起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冲突,一个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最终被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一个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最终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件为何在处理上却截然不同。这是新县检察院实行“双向说理”工作制度以来办理的两起轻伤害案件,案件当事人刘某与王某均对处理决定表示了肯定。
  20093月,新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刑案件时实施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与不捕案件的不捕理由说明制度一起合称为双向说理制度,即对轻刑案件在公安机关提捕时应当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并进行阐述,检察机关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证明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并予以论述,对于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刘某是新县八里畈镇的一名农民,20093月刘某刚出生的儿子在中医院接生时因缺氧经抢救无效送至新县人民医院救治,接诊医生在对患儿采取了一定的抢救措施的同时建议刘某将患儿转至武汉协和医院,刘某坚决不同意转院,后在医院的协调及运送下将患儿送至武汉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随即要求新县人民医院进行赔偿,经双方协商,在信阳市医学会的主持下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负轻微责任。结论做出之后医院方即向刘某进行了赔偿,刘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对鉴定结论有意见但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并以鉴定不公到医院来闹事,在院长办公室门口骂人甚至将大便抹在办公室的门上,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院方司机吴某打致轻伤。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之后,侦监科的干警十分慎重,要求公安机关多方取证,听取医院、群众以及双方家属等各方意见,由于刘某拒不认罪,并且声称出去了还会继续闹事。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不羁押可能会影响正常诉讼并且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危险,因此对刘某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向刘某宣布逮捕决定时,对刘某做出了逮捕必要性的解释,刘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王某是开发商郑某负责拆迁的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因为修路问题与12户拆迁户发生了冲突,王某动手打了一名拆迁户户主阮某,致其轻伤。事情发生后,王某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并与老板联系,讲述了事情经过,随即拨打了”110”,后跟民警一起到派出所陈述了打人经过。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开发商郑某按照12户拆迁户的要求降低了路面,并且对伤者阮某进行探望并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阮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公安机关及时地将这些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各方的意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王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释放王某时向其宣布了不捕的决定并说明了不捕的理由,王某流出了悔恨与感激的泪水。此案的办理,双方当事人均比较满意,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