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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起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河南信阳探索“检察促和”工作
时间:2013-01-05  作者:胡传仁 甘双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胡传仁 甘双泉)申诉人易先得的家人日前将一封感谢信送到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据统计,这是信阳市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促和”手段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第58起案件。

    2012年年初,信阳市检察院开始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商城县检察院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了“检察促和”工作法,出台“检察促和”相关规定,对受理的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能和解的案件,力所能及地进行协调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

    2010年年初,商城县苏仙石乡琉璃河村何楼组村民曾凡明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新房,该县丰集乡至苏仙石乡10KV高压线从其房前经过。得知消息,县供电公司苏仙石供电所向曾凡明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曾凡明并未理睬,继续建房,供电部门亦未采取任何措施。

    同年1025日,受雇用的易先得在二楼施工时,因手持钢筋被高压电线击中,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易先得将曾凡明和县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曾凡明赔偿易先得48万多元,而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易先得不服,认为县供电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于是向商城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不当。为了促成双方和解,办案人员首先向被申诉人曾凡明和县供电公司讲清法院判决错误的依据,并针对案件提出抗诉或调解结案两种处理方式的利弊进行细致分析、科学推理、耐心讲解,使他们意识到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适时引导三方和解。

    办案人员的真情和真诚最终感动了三方当事人,他们都愿意就一次性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三方当事人来到法院执行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对和解协议签字确认:县供电公司向易先得全额履行了5万元赔偿款,曾凡明在房屋查封拍卖后对易先得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