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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
调解,或许比抗诉更好
时间:2013-10-23  作者:胡传仁 甘双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几天前,我从乡里领回了低保金,原先达成的协议也算是全部兑现了,太感谢你们检察院了!”924日,河南省商城县苏仙石乡琉漓河村村民杨德明来到该县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办案检察官的手中。 

    说起杨德明送锦旗的原因,还得从同村村民甄明隐家盖房子说起。甄明隐家原来的房子是土坯房,年久失修。20108月,甄明隐趁农闲时请来工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 

    109日,商城县供电公司在巡查中发现甄家在高压线下施工,当即向甄明隐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以所建房屋位于10KV高压线下、安全距离不够为由要求甄明隐进行整改。 

    面对安全监察通知书,甄明隐无动于衷。1025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帮甄明隐家盖房的杨德明在二楼施工时,不幸被高压电线击中,全身多处被电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 

    因医疗、赔偿等费用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13月,杨德明以甄明隐和商城县供电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商城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经过审理,商城县法院认为,甄明隐接到安全监察通知书后,明知建房有危险,仍雇佣原告建房,对原告的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杨德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施工具有危险性,但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的伤害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甄明隐赔偿杨德明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对于商城县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商城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该公司在发现甄明隐违章建房后,已经向其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因此,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杨德明不服。杨德明认为,商城县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中也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让杨德明担心的是,甄明隐家比他家还要穷,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杨德明走进商城县检察院进行申诉。 

    对于杨德明的申诉,商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商城县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一是商城县供电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高压线下设立标识牌;二是商城县供电公司发现甄明隐违反规定后,虽一开始向其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但后来却听之任之,未尽到应尽职责。 

    找到抗诉点以后,商城县检察院没有急于提请信阳市检察院抗诉,而是进一步展开调查。 

    在调查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杨德明受伤后生活基本上不能自理,再加上赔偿款一直没有到位,家里的日常生活几乎都不能维持;甄明隐上有80岁的老父亲,长年疾病缠身,下有三个孩子在读书,自己又有肺结核等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商城县供电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赔偿义务,不能赔偿,也不敢赔偿,担心若是赔偿了会造成示范效应。 

    面对这种状况,承办检察官仔细考虑后认为,该案若提出抗诉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若是能促进各方和解,则再好不过。 

    随后,承办检察官分别找到甄明隐和商城县供电公司负责人,就抗诉和调解两种处理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讲解。同时,该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与县法院保持沟通互动,并协调当事人所在乡镇、村两委班子共同出力。 

    不久,三方当事人坐到了一起,经过磋商,很快就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城县供电公司向杨德明支付5万元赔偿款,甄明隐则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杨德明作为赔偿。随后,县委政法委帮助杨德明解决4万元救济资金,县法院协调财政救助杨德明3万元。苏仙石乡政府也表示,将尽快为杨德明办理低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