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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逃脱隔离传播病毒,这些人的下场会怎样?
时间:2020-03-08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安全问题引发公众担忧,一则则“确诊或疑似病人隐瞒行程、逃脱隔离造成病毒传播”的消息刷屏。司法机关主动出击,重拳打击,慰藉民众愤怒不安的情绪。什么样的行为是故意传播病毒?病毒传播结果如何认定?如何分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检察官和律师。 


确诊病人辩称并非故意传播病毒 

怎么解?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意见》明确,故意传播病毒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分为两种不同情形,分别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构罪。”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表示,该罪名是结果加重犯,如果产生了传染他人等严重后果,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 

一些不太了解法律的确诊患者认为,自己并不希望故意传播病毒,怎么能够按如此重罪定罪呢?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对此作出了解答,该罪主观上属于故意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在已经明知确诊的情况下,尽管内心不希望去故意传染给他人,但拒绝隔离、脱离治疗,仍然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发生,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也构成故意犯罪。 

“‘故意’一词,在刑法上与生活中的含义是不同的。”王勇也解释道,嫌疑人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否认犯罪故意,就算其主观上一直辩驳并无故意传染他人的想法,但司法实践中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如果人人都心存侥幸,可能会让很多努力白白浪费。”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正说,当前是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需要隔离的人应该积极配合隔离,尽到自己身为公民的义务。 



疑似病人造成病毒传播 

结果如何认定? 

“疑似病人拒绝隔离,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近日,一些媒体在报道《意见》时用了这样的表述。受访专家认为,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疑似病人入罪的必要条件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 

《意见》提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王勇介绍说,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通常理解为造成他人疑似或确诊的后果。从司法实务上来谈,认定这个结果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在复杂的疫情形势下,如何证明是行为人传播给其他感染者的病毒、如何排除其他感染的可能性、如何证实这些传播过程等等,这些都是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具体问题。他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 

佟丽华分析认为,从疑似病人的客观行为上来说,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活动,最后造成了多人被隔离观察或者感染的后果,这可能出于三种不同的心态:一是主观上希望报复社会,追求病毒传播的结果发生;二是内心明知自己大概率感染,客观行为上放任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三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只是希望减少麻烦或者交叉感染,最后导致其他人被隔离甚至感染的结果。 

“第一种情况主观恶性大,属直接故意,第二种情况属间接故意,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责。”佟丽华认为,第三者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 

王勇对此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表示,应充分考虑疑似病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解释。疑似病人当时是否有一些合理诉求,或者选择出门的时机客观上是否相对安全,都应作为司法机关考虑的影响因素。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哪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7年。佟丽华认为,这些案件处理的最大难点就是此罪彼罪的区分,区分关键要看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故意犯。而过失犯罪的“过失”则在法学理论上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那么,疑似病人外出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如何判断其是否能够预见自己外出活动的危害性呢?“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认知可能性更高一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认知的可能性相对低一些。”王勇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时间判断标准,以1月23日武汉封城之日为界限,封城之后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可以预见”。而在1月21日至23日之间,由于20日中央已对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这段时间的认知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获取信息的程度及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从主观认知上来判断,‘间接故意’造成的危险概率更大,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概率更小。”佟丽华也认同案发时间对罪名认定的影响,同时还提出了其他判断依据。一是疑似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如果疑似病人的病情已非常严重,甚至被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那么显然偏向于“间接故意”。二是疑似病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外出时做好防护措施,与人接触刻意保持距离,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应偏向“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三是具体犯罪手段的差别,有的行为人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隐瞒情况连续外出,有的是没有及时主动向社区申报。“希望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对这些差异性予以特别考虑。”佟丽华说。 

“该罪名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王勇指出,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如果一些行为没有上述相当的危害性,适用该罪名时一定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慎之又慎。 

佟丽华也认为司法机关应慎重对待。他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希望司法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守罪与非罪的界限,早日打赢防控疫情这一战。 



什么样的行为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9件272人。

根据《意见》要求,除上述针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具体情形,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件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涉及的两个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中提到,1月20日,武汉某医院护工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南充。第二天,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第三天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去医院就诊,返程时乘坐客车接触多人。1月23日,孙某某病情恶化,医院让其隔离治疗,其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在客车上接触多人。此后被强制隔离治疗,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致21人以及吉安镇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危险犯,不要求最后确实感染他人为构成要件。”佟丽华介绍,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发烧咳嗽、到过湖北尤其是武汉,拒绝隔离擅自外出的;或故意隐瞒其到过湖北尤其是武汉的经历,逃避检测,都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