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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八条意见服务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时间:2020-03-11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会议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2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具体要求,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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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要求,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厉惩治借疫情防控之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高利放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等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严厉惩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财物的犯罪;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对此类案件,要优先办理,快捕快诉,从严从重,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感,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从全局高度依法审慎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相关犯罪案件。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落实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全面准确把握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法律政策,强化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理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的涉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案件,在处理时坚决避免将民事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企业经营自救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持打击犯罪与帮扶止损并重,既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要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更加注重综合效果。要立足办准办好案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意见》要求,要全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在用好刑事检察手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注意统筹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作用。持续用力、纵深推进省检察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六个业务专项”。要立足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办案与发现问题、研判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并重,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治理中涉诉企业纠纷特点,研究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以“求极致”标准办理涉企案件,对涉及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各级院检察长要亲自把关,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汇报。办案中发现行政监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意见》强调,要大力提升科技助推高效执法办案的水平。充分运用“三远一网”平台、专线网视频会议系统等对涉企涉“疫”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远程汇报、远程研讨,广泛开展远程提审、庭审、送达等工作,畅通“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咨询投诉渠道,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对反映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及时依法办理。要加大业务指导和司法服务力度。健全三级院上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下指导,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效。加强涉企法律服务工作,依托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政策和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提升法治化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沟通协作促进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精准对接司法需求。加强与公安、法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合力。

  来源:河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