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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0-11-17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新华网 【字号: | |

  近日,浉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丁某等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判令被告丁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赔礼道歉,共同承担销毁处理涉案扣押的未销售的假农药的费用,以及需按照销售金额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50余万元。

   

  在本案中,被告人丁某等人自2018年2月至案发,利用租赁的废弃养殖场在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印制各种农药包装并购买成品、半成品农药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假冒的品牌农药,通过微信或参加植保会的方式对外宣传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 

  在办理案件同时,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积极与浉河区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了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等,同时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确保该项基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保护了农民利益,也为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图片来源网络)

  

  

TIPS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