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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罗山:分流审查把证据细节放到显微镜下
时间:2017-07-28  作者:  新闻来源:信阳检察  【字号: | |
  “我同意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不再上访了。”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法医黄继东向犯罪嫌疑人熊某告知其伤害鉴定意见时,熊某一改当初不服的心理,十分平静地说。这是该院创新开展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机制以来成功监督的第297个案件。据悉,2014年以来,该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率达100%,通过审查发现技术性证据存在瑕疵23件,纠正错误鉴定2件。

  为了破解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送审材料不全、监督不到位、责任不明等工作难题,2014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把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办案程序工作机制,与该县公安局协商会签了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联合文件,制定《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凡是有技术性证据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将技术性证据材料独立成卷,与其他文书、证据一并移送。

  据介绍,该院技术性分流审查机制以纠错防偏为重点,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实现专业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完美结合,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按照机制要求,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及时办理委托,将技术性证据卷宗移送技术部门审查,随后专业技术人员着重对法医学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文书及医学证明文件、笔迹鉴定文书、会计鉴定文书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在分卷分流审查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以技术部门为主的原则,纠错防偏、避免冤假错案原则,释法说理、支持公诉原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原则,以及客观、公正、科学、独立、保密原则等五项原则。”该院副检察长邹国华介绍说。

  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该院细化实化了责任,如规定案件中有技术性证据而未委托技术部门审查的,不得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技术部门的审查意见,检察办案人员非经上级技术部门复核纠正或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不得拒绝采纳技术部门审查意见等等。

  2016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买奶粉时,与被害人熊某发生口角厮打,致熊某右侧面部受伤。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熊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熊某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随后,信阳市公安局以“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现有案卷材料显示该骨折与此次外伤有关”,鉴定熊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轻伤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公诉部门及时委托技术部门审查。该院法医详细审查了熊某的病历、CT等伤情材料,发现公安机关鉴定意见没有论证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骨折是新伤或旧伤,直接断定“该骨折与此次外伤有关”实属牵强,有明显瑕疵。

  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该院委托河南省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进行阅片,认为熊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为新鲜骨折。为慎重起见,该院还邀请市法医学专家会诊,确定熊某损伤属轻伤二级,纠正了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中的瑕疵。

  “对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就是重视证据细节,就是把每一个证据细节放到显微镜下,不放过任何一个小小疑点,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忠诚,也保证了司法的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该院检察长邹顺家说。(胡传仁 黄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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