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统计总结
统计总结
2015年度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时间:2016-09-23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计财处 【字号: | |

2015年度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职责

 

信阳市检察院在中共信阳市委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惩治、监督、预防、保护、服务”五位一体的新时期检察职能,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案件以及需要信阳市检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法行使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业务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二、机构设置情况。

 

经信阳市编制部门核准的信阳市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共计28个,有政治部、办公室、政研室、控申处、监所处、案管办、技术处、民行处、预防局、信息处、计财处、监察处、驻信阳监狱检察室、驻信阳市监狱检察室、大要案指挥协调办公室、法警队、反贪局、反渎职局、公诉局、侦监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机关工会以及派出机构检察室共24个部门。事业单位有: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大别山(信阳)分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阳市检察院票据监测鉴别中心、大别山检察博物馆。

 

第二部分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总计 4878.15万元,支出总计4594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增加1130.1万元,增长30%,支出增长829.45万元,增长22%。主要原因:人员工资增加,办案业务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合计4878.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878.15万元。

三、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检察院2015年支出合计4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38.75万元,占79 %;项目支出955.25万元,占 21%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4878.15万元,财政支出总计 4594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130.1万元,增长30%。主要原因:2015年增加了人员工资和新增股份回购项目;支出总计与2014年相比增加829.45万元,增长22%,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了人员工资,二是增加了股份回购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93万元,支出决算为45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4.5%。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安全检察事务支出。年初预算为2463.29万元,支出决算为4100.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6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预算,2.本年度有单位回购股份支出。

(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支出。年初预算为88.68万元,支出决算为88.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离退人员支出。年初预算为181.91万元,支出决算为万315.83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4%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死亡抚恤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9.89万元。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59.12万元,支出决算为59.12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638.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061.31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 1577.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 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77.5万元,支出决算为191万元,完成预算的69%,,主要原因: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 2014 年减少94.6万元,下降33%。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8.2万元,完成预算的8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43辆,全年运行维护费138.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52.8万元,完成预算的75%,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 年共接待435批次、3250人次。

(三)因公出国出境费无计划,决算数为0元。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九、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5年,我院没有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市检察院行政经费支出1360.68万元,比2014年增加50.13万元,增加了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0万元,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5年期末,信阳市检察院共有车辆43辆。主要是用于执法执勤使用。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直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直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5年度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doc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doc

收入决算表.doc

支出决算总表.doc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doc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doc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doc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doc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