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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错发房产证案
时间:2020-12-04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信阳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一场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会上,申请人付某当场满意地写下撤回监督申请书。 

  今年7月份,息县农民付某因与该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定,向信阳市检察院请求检察监督,要求撤销该局为第三人余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冒着炎炎酷暑10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调取房屋登记的全套资料,从布满灰尘的房地产开发商库房里找出了10年前的相关票据条款。为了彻底厘清该案争议焦点,进一步取得关键证据,办案检察官还先后奔赴上海、郑州等地寻找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调查核实,依法查明涉案争议房屋位于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当地政府拆迁安置小区,曾是该房地产公司以抵扣工人工资款的形式转让给包工头徐某。 

  2008年,徐某的亲戚余某得知付某的父亲要为付某购买房屋,便介绍付某从徐某处购买该房屋。后来,付某的父亲为付某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后,便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房屋,到2011年,付某的父亲又分5次支付给徐某全部购房款共计15万元。之后,付某多次要求徐某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未有结果。 

  付某随即起诉徐某要求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在法院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负责协助付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后来,徐某便将收款收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了付某,但并未实际帮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其实,早在2010年3月18日,该房屋己在徐某的帮助下被转移登记到余某的名下,而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放着。余某称自己对办理房屋登记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申请过房屋登记,属于“被登记”了。 

  直到2017年12月,房产公司通知付某缴纳相关费用用于办证,付某的父亲在缴纳8000元办证费后,从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了等待9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却发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余某。2018年5月,付某起诉息县原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付某又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撤回起诉。 

  同年11月,付某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次信访。2019年2月,付某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付某的起诉。之后,付某先后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诉求。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当时负责登记的原房地产管理所现在不再行使不动产登记及管理工作职能,其职能合并到该县自然资源局。如何才能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又能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双方实际问题?办案检察官主动找到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该县自然资源局愿意配合依法解决这一问题。 

  经过沟通协商,该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等共计5人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经过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对涉案争议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据不足,对有关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听证会后,信阳市检察院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指出了其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11月27日,息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注销了权利人为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整改工作也在有序进行当中。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