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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河南信阳:办理重大毒品案件实行三同步审查突破“零口供” 打尽“漏网鱼”
时间:2021-06-11  作者:信阳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信阳:办理重大毒品案件实行三同步审查
突破“零口供” 打尽“漏网鱼”
 
刘立新 康兵 胡传仁 郭国谦

   

 

办案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共析案情

 

   

 

办案检察官向公安侦查人员送达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一名“零口供”重大毒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两起案件共追捕追诉4名重大毒品漏犯,深挖出一个5个层级的重大贩毒交易链……近年来,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毒品案件过程中交出一张令人满意的答卷。“这些重大毒品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我们推行的重大毒品案件三同步审查机制。”信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洪克武说,“三同步审查机制是指市院在重大毒品案件捕前侦查、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三个环节上同步介入侦查、同步逮捕审查、同步诉前审查。”

  同步介入侦查,发挥引导作用

  “同步介入侦查就是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积极引导取证,防止案件‘带病’批捕、起诉,真正将案件的焦点问题、疑点问题、证据问题解决在诉前。”信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杨海波说。

  2019年8月,在罗山县警方侦查黄某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即使黄某“零口供”,信阳市检察院仍通过同步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使黄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法院全部认定检察机关指控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据杨海波回忆,2015年2月,罗山县警方在侦查张某、李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过程中,李某交代其购买的1公斤冰毒系从潘某手中购买,而潘某到案后又称该冰毒是广州的黄某安排朱某与其交易的。随后,罗山县警方将居住广州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搜查出10.47克冰毒。

  罗山县警方邀请该县检察院介入侦查,罗山县检察院随即请求信阳市检察院同步介入,信阳市检察院将任务交给员额检察官杨海波。杨海波经审查认为,黄某到案后一直拒不承认贩卖毒品,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如果不能指控黄某贩卖毒品,罗山县警方将没有案件管辖权,案件也会陷入僵局。

  “朱某如何受黄某指使去购买冰毒,朱某能否如实作证至为关键,最好的办法是从朱某身上寻找案件突破口。”杨海波在案情分析会上发表建议,并针对朱某愿意立功的心理和得知黄某仍逍遥法外的不平衡心理,重新制定讯问提纲。最终,朱某心理防线被突破,主动交代了受黄某指使向潘某贩卖1公斤冰毒的事实。

  2020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黄某贩卖冰毒1公斤和从其住处查获的10.47克冰毒均以贩卖毒品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同步审查逮捕,捕捉追诉漏犯

  “在重大毒品案审查逮捕过程中,我们通过两级院同步介入,上下联动,克服了以往捕诉脱节出现监督空白的弊端,真正做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洪克武说。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按周某安排,乘车到广东找程某购买冰毒,然后带回本地进行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陈某、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信阳市检察院按照三同步审查机制,派员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开展同步审查逮捕。当时,陈某的上线程某尚未到案,毒品下线周某系“零口供”,且毒品交易资金流向不明。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共同研判后认为,突破陈某的口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办案检察官针对陈某的心理特点,引导公安侦查人员制定了先扬后抑的应对预案,对陈某编织的谎言先不揭穿,让其尽管说谎,以便暴露更多的信息和矛盾点。针对陈某露出的马脚,两级院办案检察官以在案证据逐一击破,让陈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周某、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

  然而,周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并且否认认识陈某,案件再次陷入困境。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在厚厚的卷宗中察微析疑,一遍遍梳理证据,发现周某的小名叫“毛儿”。“这个名字,让我回忆起此前办理的许某等贩卖毒品案,提供毒品的上线也叫‘毛儿’,就大胆推断两个‘毛儿’是同一人。”杨海波说。

  于是,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组织其他毒贩及吸毒人员对“毛儿”进行辨认。经辨认,“毛儿”就是周某。在批准逮捕周某的同时,两级院办案检察官还觉察到程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主动与侦查人员联系,及时调取了相关时段的ATM机取款监控视频和汇款情况明细,证实案发当天周某和陈某有汇款行为,钱款都汇给了程某。

  在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指导下,该县检察院启动了对程某追加逮捕程序,向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程某抓捕到案。

  2019年7月,经信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程某贩卖毒品案,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一审判处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同步诉前审查,优化“案-件比”

  “在同步诉前审查中,我们更加注重以庭审证据标准引导补证,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证据收集问题,形成办案合力,把案件存在的证据隐患全部在诉前审查环节予以解决,有效优化了‘案-件比’。”杨海波说。

  2019年10月,信阳市检察院派员同步诉前审查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因为在审查逮捕环节,办案检察官就发现该案涉及贩毒人员层级众多,案情复杂,且多名上下线尚未到案。为此,信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把同步诉前审查的重点放在提前介入和捕后跟踪上,及时指导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制作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侦查人员查明上下线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毒品交易的相关信息。随后,公安侦查人员通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查明黄某某上线的真实身份是方某。

  方某到案后,否认向黄某某贩卖过冰毒。两级院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研判方某的性格特点,发现方某非常牵挂在外上学的儿子。能否用亲情来打动方某?办案检察官找到方某的儿子,向他讲明了其父目前面临的困境,告知其父只有认罪认罚才是最好的出路。在办案检察官引导下,方某的儿子给方某写了一封感人至深的信,规劝其父亲认罪认罚:不管多长时间,我都会一直等着爸爸你回来。方某看到儿子的信,如梦初醒,坦白交代了其上线夏某。

  “由于诉前做足‘功课’,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就将重点放在对尚未到案的其他上线的追诉上,通过提审夏某,获得‘直接将毒资转账给上线疯子’这一重要线索,我们一边审查一边引导公安延伸取证。”杨海波介绍,通过逐笔筛查夏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流水,办案人员先后核实了1000多笔交易资金。

  “其中有两笔资金去向可疑,关联账户在收到资金后立即注销账户,我们分析认为该账户有可能是毒品交易上线账户。”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顺藤摸瓜,迅速查明毒资流向上线的秦某和“疯子”黄某,及时将二人予以追诉。

  “该案如果直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时间有可能用一个月,重新移送后,审查起诉还有可能用一个月,无形中拖延了办案时间。而该案经同步诉前审查,就把补侦和审查的时间都省了出来。”洪克武说。

  最终,该案成功追诉两名重大毒品漏犯,并将5个层级的6名重大毒贩一网打尽。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外,其他5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了原判。

  据统计,三同步审查机制实施以来,信阳市检察院共办理重大毒品案件6件18人,平均审查起诉期限比往年减少了37.3天,一次退补率下降25.1%,二次退补率下降18.3%。“三同步审查机制,改变了重大毒品案件直至审查起诉环节市院才介入的传统受理模式,通过检察引导侦查及时高效取证,防止关键证据因取证滞后导致灭失,在有力提升案件质效和优化‘案-件比’的同时,让‘漏网之鱼’无所遁形。”当地一名人大代表称赞说。

  提升办案质效的“金钥匙”

  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郭国谦

  信阳市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三同步审查机制,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成效已初步显现,办案质效有了明显提升,“案-件比”明显优化,是一个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好机制,是一把提升办案质效的“金钥匙”。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手段多元化、交易网络化、毒品新型化的特点,给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首先,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导致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面临更多困难;其次,毒品犯罪自身证据单一、易灭失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容易导致取证不及时、不到位、不全面;第三,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下捕上诉的传统受案模式,使受案时间滞后、介入侦查脱节、诉讼监督弱化等问题凸显出来。为破解现实难题,我们落实最高检关于创新检察监督方式的要求,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推进新时代重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探索健全完善重大毒品案件办案模式,出台了《信阳市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实行三同步审查机制》。

  三同步审查机制是指两级院办理重大毒品案件过程中同步介入侦查、同步逮捕审查和同步诉前审查,以检察一体化和捕诉一体化为基础,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强化捕诉衔接、侦诉联动的一种新型办案模式,能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形成检察上下一体的合力优势。

  首先,同步介入侦查,发挥审前主导。通过同步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我们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和固定证据,最大限度地避免瑕疵和非法证据出现,从而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有效避免了因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被告人当庭翻供等问题,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其次,同步审查逮捕,强化诉讼监督。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往往采取事后监督模式,即在公安机关提请报捕后才进行书面审查。这种监督模式往往无法及时获得详细准确的侦查信息,监督效果欠佳。通过提前介入,上下联动,强化了捕诉有机衔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侦查行为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有效破解了监督信息获取不及时、不对称的难题,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了条件。

  第三,同步诉前审查,提升案件质效。检察官在诉前审查时亲临案发现场、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等,获得了现场感受,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增强内心确认,明显减少批捕起诉环节同质性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同步批捕环节就以庭审证据标准把握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高效取证,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次数,从而优化了“案-件比”。

  三同步审查机制以司法责任制为依托和保障,明确规定了同步介入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即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对案件负责到底,确保同步介入和审查逮捕环节能够及时引导侦查,及时有效地完善证据。在司法责任制权责明晰、终身追责的压力下,承办检察官在同步介入时就会主动树立案件质量意识。下一步,我们将从人员配备、诉侦协作、取证标准三个方面对该机制进行完善,推动重大毒品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