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检察院查明真相,这次,我肯定是要被加刑了……”4月22日,罗山县检察院法医黄继东向信阳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告知王某的伤害鉴定意见后,李某激动地说。
事情还得从2015年7月27日说起。在信阳监狱服刑的李某与同监舍服刑人员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李某朝王某面部打了一拳,致王某鼻孔出血,鼻背疼痛。事发第3天,王某被送到信阳监狱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诊断,王某属于粉碎性鼻骨骨折。8月4日,王某感到不适,呼吸无力,又被送到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治。经过诊断,王某属于一般性鼻骨骨折。
信阳监狱认为王某的伤情可能构成轻伤。随后,信阳监狱对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启动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工作。与此同时,信阳监狱又委托罗山县检察院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罗山县检察院指派该院技术科法医黄继东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为查清事实真相,黄继东建议信阳监狱带王某到医院做检查。CT复查结果显示,王某为右侧眶内壁凹陷,鼻骨陈旧性骨折。随后,罗山县检察院请求市检察院技术处组织有关方面法医专家和医学专家进行联合会检。
经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会检小组最终确定王某鼻骨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与此次外伤无因果关系。据此,罗山县检察院作出了王某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
“这起故意伤害案的成功监督得益于我院创新开展的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工作。”罗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涂卫东介绍说,为把每一个证据细节放到显微镜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疑点,该院与县公安局协商会签了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联合文件,修订了《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实施细则》,把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办案程序,明确审查范围,规范审查流程,落实审查责任,破解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送审材料不全、监督不到位、责任不明等问题。
据悉,罗山县检察院自实行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以来,共开展技术性证据分卷分流审查案件102件,审查覆盖面占同期应审查案件的90%。通过审查,纠正实体性证据错误1件、程序性错误3件、技术性证据瑕疵5件,向办案部门和当事人合理解释技术性证据31件,化解当事人可能上访的案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