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19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胡某在该行办理白金信用卡消费,积欠本息近百万元。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工作办理白金信用卡,之后一直正常使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胡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90余万元后逾期未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胡某进行催收,并先后两次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2月16日,胡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7年4月15日结清该信用卡逾期债务,随后,胡某为躲避债务,将手机号码设置拦截,并离开新县前往外地,致使其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农行新县支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催收。截止2019年7月案发,胡某使用该信用卡共拖欠银行本息共计994971.92元。
该院认为,胡某透支信用卡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该院依法以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该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确定刑量刑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新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