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案后救助工作,使一起上访八年的进京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申诉人李新元,男,1982出生,住固始县草庙乡供销社。
1998年,固始县公安干警张保同、王学强在办理李新元涉嫌盗窃一案时,在审讯过程中,对李新元采取扇耳光、用脚踹腰部、让李长时间蹲着等手段,致使李新元双下肢腓总神经、胫后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李新元属重伤。2000年2月17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张保同、王学强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对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李新元不服不起诉决定,分别向固始县院、信阳市院、河南省院提出申诉,结果均对原决定予以维持。申诉人李新元及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在之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部门上访,造成了很大的信访压力。
今年,为彻底解决申诉人李新元的上访问题,固始县院变“群众上访”为“干警下访”,主动与李新元的亲属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当了解到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及法医鉴定没有意见,只是认为该案给其家庭和个人造成了损失,希望得到补偿的想法后。为缓解申诉人李新元的生活困难,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固始县检察院多方筹集资金3万元,指派干警辗转千里将救助款送到在东莞打工的申诉人李新元手中,对李新实行案后救助,以最大限度解决其家庭和李新元本人的困难。李新元、李志华深受感动,当既表示感谢检察院的关怀,愿意接受3万元救助资金,以后不再到任何部门上访。这是今年以来固始县院通过实行案后救助成功息诉的第3起案件。就这样,一起长达八年的时间的上访案,在案后救助的开展中,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