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原审被告人符某盗窃一案二审在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国谦出庭支持抗诉,进一步推动检察长直接办案常态化。
据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符某先后5次盗窃汽车后视镜,价值6000余元,依法构成盗窃罪;在本次盗窃犯罪之前5年内,符某还实施过其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一审判决认定符某构成累犯,并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符某在第一次实施故意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2018年5月31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为保证出庭的质量和效果,庭审前,郭国谦全面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重点审查了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符某,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庭审过程中,郭国谦按照庭审程序,宣读了抗诉书,细致剖析了案件事实,紧紧围绕原审被告人是否系累犯这一抗诉要点,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符某,讯问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并寓法制宣传于庭审全过程。
“期望其能够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上,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郭国谦语重心长地指出。
“因为我的犯罪行为,在家庭最需要的时候,我却在高墙之内,我现在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审被告人符某在最后陈述中悔恨地说。
“整个庭审中,郭国谦检察长依法释理,情理并用,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水平,既彰显了依法监督的力度,又体现了打击、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温度,是一堂生动的现场教学。”在庭后评议中,跟庭观摩人员一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