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固始县检察院着眼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和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收到良好效果。先后促成70多起轻伤害、诈骗、交通肇事等案件当事人和解,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的满意率在95%以上,申诉率为“零”,加害人的再犯罪率为“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突出考察环节。坚持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进行深入考察,开展必要社会调查,对平时表现确实良好且不诉后确实有单位、组织或个人愿意承担保证、帮教责任的,方可适用。
二是突出矛盾的调查分析。坚持把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的过程,通过阅卷、询问、讯问当事人、走访调查等形式,掌握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直接矛盾和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为彻底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三是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对话。采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话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从内心全面反思自己的过错,真诚悔罪,同时检察机关注意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
四是突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坚持从和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胁迫和其他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赔偿数额明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不予认可。对受胁迫所做出的和解协议视为无效。
五是突出检调对接。注意吸收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害人、犯罪人所在单位、亲朋好友参与,建立检调对接平台,通过多部门、多人员、多方位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和解。
六是突出案后回访。对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定期通过电话访问和走访等形式了解和解当事人在结案后的关系,对刑事和解是否满意。发现问题解决不到位或产生新的矛盾,继续做好化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