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担心我儿子在看守所里吃不消,现在,悬着的心可以放下了。检察院这个会议开得真是太好了!”4月6日,在潢川县检察院召开的诉前会议上,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父亲激动地对该院的检察官说。
1月9日下午5时许,杨某在一停车场内将李某轿车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1月26日,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月26日,该案移送至潢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天后,杨某的辩护人向潢川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杨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杨某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已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全额赔偿了李某的损失;杨某可能被判处轻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杨某患有渗出性胸膜炎,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需取保候审加以治疗。
收到辩护人的申请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杨某的病情。经请示分管副检察长后,潢川县检察院决定召开诉前会议,当面听取诉讼当事人各方意见。
4月6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召开了由杨某的父亲、杨某的辩护人、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10余人参加的诉前会议。首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明了召开诉前会议的目的,介绍了案件的诉讼情况;其次,杨某的辩护人解释了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的依据;再次,承办案件检察官进一步介绍了对杨某病情的调查情况;最后,各方发表意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李某表示同意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对杨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初,潢川县检察院出台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前会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诉前会议的目的、会议的前期工作、召开会议的案件范围、会议的议程以及会议的效力。规定要求,会议达成的合意事项,双方应当遵守;会议中提出的非法证据线索,务必在审查起诉前予以排除或澄清;辩护人发表证据不足的意见,可以敦促侦查人员积极补查相关证据等。
截至目前,该院召开了105场诉前会议,其中涉及职务犯罪案件18件,普通刑事犯罪案件87件,解决了疑难、瑕疵等问题17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