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从客观物质层面拓展到社会意识形态领域。
此外,对于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月19日,固始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组来到该县胡族铺镇黑湖烈士陵园和马岗乡大荒坡烈士陵园进行调查走访,了解英烈纪念设施及相关文保单位管理与保护情况。
黑湖烈士陵园占地2000平方米,园内长眠着胡族铺区副区长薛清海等11位革命烈士。陵园内设有展室3间,百余幅图片,展示着众烈士为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共和国的建立而流尽最后一滴血的感人史实。
大荒坡烈士陵园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27年12月,根据党的“八·七”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的指示,中共豫东南特委在大荒坡南1里处的曹营子召开了固、商、潢三县县委负责人会议,决定举行大荒坡农民武装暴动。因情况不明和受“左倾”路线影响,暴动失败。汪厚之、范易、龚怡情等十八位同志被捕,在大荒坡英勇就义。
调查中发现,固始县有关部门总体上在英烈设施保护及名誉维护方面的工作做得较好,能够很好的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个别英烈设施的管理还存在不够到位的情况。如黑湖烈士陵园外一建筑物与陵园仅一墙之隔,很不严肃。
问题二:大荒坡烈士陵园整体环境庄严肃穆,但在陵园内经常闻到难闻气味。经初步调查,陵园内常有鸡鸭等家禽出入,卫生不佳。有的树木已经枯萎死亡多年却无人种植管理。
通过对固始县英烈纪念设施的调研,固始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将就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督促其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共利益保护作用。